晨報記者朱國榮 徐妍斐報道昨天,《上海市人口計生條例》有關特殊情況再生育規定的實施意見出爐:11月1日起,雙方或者一方為上海市戶籍的夫妻,符合“雙方均為非獨、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,現家庭無子女”等4種情況,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。其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,由市衛生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、論證並報市政府同意後公佈執行。
  4種特殊情況
  ●雙方均為非獨生子女,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,現家庭無子女的
  ●一方為獨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過子女,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,雙方婚後生育一個子女且現家庭只有該子女的
  ●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,婚後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,經市或者區、縣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均為非遺傳性殘疾,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
  ●一方是烈士子女,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,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 (原標題:4類特殊夫妻 可再生育一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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